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37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簡旻毅
被 告 張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