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2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岳怡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