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8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宗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後應補充記載「王宗民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涉嫌為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交付安非他命1包供警扣案,並於警詢時主動坦承前揭犯行而接受裁判」;證據欄第4行所載「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王宗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亦無確切之根據得以合理懷疑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交付安非他命1包供警扣案,並坦承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毒偵字第2654號卷第9頁),足認被告行為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後,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0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2654號卷第46頁)在卷可佐,堪認為本件查獲為第二級毒品,並據被告坦承為其所有(見毒偵字第2654號卷第31至32頁),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654號被告王宗民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1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宗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4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4月14、15日0時許,在臺北市西門町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4月17日22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巷○○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40公克,驗餘淨重0.0106公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王宗民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40公克,驗餘淨重0.010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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