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邱雪靜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1678、1679、1680、1681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0、854號、104年度訴字第159、490、501號、106年度訴字第23、1432號、107年度訴字第336號,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1678、1679、1680、16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