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杰晟具保人呂啟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啟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啟東因被告李杰晟犯毀棄損壞罪(聲請意旨誤載為妨害自由案件,應予更正)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毀棄損壞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於105年1月6日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509號判決拘役30日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又該署已另函通知具保人呂啟東應於105年5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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