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滿堂
林筱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滿堂、林筱容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2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滿堂、林筱容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4月1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5204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年4月29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540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5年4月28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係被告許滿堂所有,且係因本件犯罪所得財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物,係被告林筱容所有,並供作本件犯罪所用之賭資,且亦非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二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104年度偵字第520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4頁背面、第5、12、59、68至70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偵字卷,第19、24頁)在卷足證,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之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所有人│├──┼─────────┼─────┤│㈠│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許滿堂│├──┼─────────┼─────┤│㈡│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林筱容│└──┴─────────┴─────┘本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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