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朝皓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807號被告廖朝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桃鑑0000000000號)二氧化碳鋼瓶50支及鋼珠1盒,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查扣之空氣槍1枝,經送鑑定結果:認係氣體式槍枝,該槍枝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壓縮氣體作為發射動力,經以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6m
m、重量約0.88g)最大發射速度為176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3.63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48.20焦耳/平方公分,已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而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2月25日桃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將前揭查扣之空氣槍1枝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扣案之二氧化碳鋼瓶50支及鋼珠1盒,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