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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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ENDRA男32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35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ENDRA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以10
5年度偵字第5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手指虎1支,經鑑定結果符合管制刀械圖例及說明要件,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
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HENDRA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15日以105年度偵字第5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獲之手指虎1支,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查獲之手指虎1支,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手指虎)圖例及其要件,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2月19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定小組工作紀錄表、扣案物相片在卷可憑,堪認前開經鑑定符合管制刀械圖例及說明要件之手指虎1支,屬違禁物無誤。據此,聲請人聲請意旨,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