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華上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永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333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