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羅勝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慧婷┌─────────────────────────────────────────────┐│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羅勝益│第一商業銀行 大湳 │105年1月31│16,500元│0000000│││││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