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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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27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45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18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其中
200萬元之借款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機動計算,被告自實際撥款日起,前3年僅須按月繳納利息,自第4年起始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258萬元之借款利息,自94年10月18日起至95年10月17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2.06%機動計算,自95年10月18日起至96年10月17日止,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機動計算,自96年10月18日起,則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8%機動計算,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遲延履行,除各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各依上開利率之10%,超逾6個月者,各依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一次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僅繳納上開借款之本息至94年12月17日,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現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變動表、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表為證,又被告就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編│未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民國)│││├─┼─────┼─────┼────┼─────────────┤│1│200萬元│94.12.18起│週年利率│自95.01.19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2.945%│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2,562,739│94.12.18起│週年利率│自95.01.19起至95.10.17止,│││元│至95.10.17│2.16%│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95.10.18起│週年利率│自95.11.18起至96.10.17止,││││至96.10.17│2.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96.10.18起│週年利率│自96.11.18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3.05%│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