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年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零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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