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675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一)於民國9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1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6日起至95年2月16日止,於每月16日繳納利息;(二)於94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23日起至95年2月23日止,於每月23日繳納利息;(三)於9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5日起至95年3月5日止,於每月
5日繳納利息;(四)於94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560,00
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6日起至95年3月6日止,於每月6日繳納利息。均約定本金於到期時一次清償,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91%機動調整,如有任何一宗債務逾期繳納利息者,全部借款視同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就上開第2筆借款僅繳納利息至94年12月22日,即未依約按期繳納利息,依約全部借款均到期,經以被告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之存款扣抵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屢經催討均無所獲,被告甲○○、丁○○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基準利率變動表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新台│利息│利率│違約金│││幣)││││├──┼───────┼─────┼───┼───────────┤│1│199,816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1月9日起│6.328│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2│1,500,000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5年1月9日起至││││1月9日起│6.328│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3│2,000,000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1月9日起│6.328│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4│560,000元│自民國95年│年息│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1月9日起│6.328│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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