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亞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26,6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5年5月12日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11,8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為聲明之減縮,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屬合法,併此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94年1月21日起至94年10月26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電腦週邊設備,迄今尚有1,011,875元之貨款未給付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銷貨日報表、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辯稱:兩造間尚有股東清算問題,債權債務尚未清楚云云。惟查,兩造間是否確有股東清算問題,要與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無涉,被告上開辯解,自無足取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011,8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