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小調字第七О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住所地均係在台北縣○○鄉○○村○○街○○○號,有
卷存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二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