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