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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