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零柒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暨按日息萬分之0點
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