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六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訴訟代理人  楊宗勳
一、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參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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