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小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被告 張素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八九三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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