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算至第五個月止,
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