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О一三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憶茹
蔡性道
被 告 謝美娟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暨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