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一八六三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英明
         江正傑
  被   告  周姿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玖拾柒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以新臺幣陸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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