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張文俐 再審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之109年度簡上字第30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黃愛真
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