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秀貞 (即 鄭明隆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董金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4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