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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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陳志綱 被告 陳柏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55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志綱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梁夢迪
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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