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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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9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鈺穎 被告 林世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1頁第14至15行所載「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四計算之利息」等語,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四八計算之利息」等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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