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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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85號上訴人 劉廷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承翰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