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黃國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被告 吳忠和 被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晉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 莊瑞凱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薛嘉珩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