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甲○○
之1以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祝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