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81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李清端 於民國85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3月27日,並以李清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李清端人未依約履行,嗣李清端於民國85年12月5日死亡,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附表:94年度拍字第8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竹田竹鳳 │一│96│田│0│6│22.0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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