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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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丙○○己○○○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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