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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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丑○○
癸○○寅○○子○○壬○○丁○○○丙○○○卯○○巳○○○辛○○○辰○○戊○○己○○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