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思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添智 間請求返還溢收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