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62號
原 告 真理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大祥
被 告 童志祥
訴訟代理人 陳鈴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