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9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940號
  原告  徐唯宗
  被告  蕭朝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9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2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90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900元整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999號宣示判決所載之
侵占之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有新台幣30,900元手機滅失之
損害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手機收據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本件
為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實際訴訟費用支出)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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