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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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張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