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妤瑄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妤瑄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林妤瑄僅因休假問題心生不滿,竟公然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IG限時動態貼文辱罵告訴人 黃佳祥 ,損害其名譽,所為自有未當,惟被告年僅21歲,智慮未周;兼衡其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176號被告林妤瑄女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妤瑄受僱於 崇恩 牙醫診所,黃佳祥係崇恩牙醫診所院長,詎林妤瑄因請假事宜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某時,在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IG限時動態,張貼「請問以跟老闆說完要請假他也同意只是沒寫假單不行?我幹你娘做人不用那麼雞掰欸」、「啊不是都打請員工補去桌上啦?是在?」、「幹我他媽離職你們員工也不足啊?講的好像我在你們人手就足一樣?」等文字及含有「黃院長傳達訊息予您,如下:員工林妤瑄,您好。...崇恩牙醫診所諭」等內容之截圖,以此方式辱罵黃佳祥,足以貶損黃佳祥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佳祥委任 陳玠文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妤瑄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告訴人是我老闆,上開內容僅限好友可以觀看,我發佈於限時動態,最多存在24小時便會消失,而我後續心情比較冷靜,過了8小時前後,便自己刪掉該貼文,我並無散布意圖,我是針對公司的請假制度在抱怨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玠文證述綦詳,且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是被告以「幹你娘」、「做人雞掰」等語公然在IG限時動態侮辱告訴人,縱僅限於好友得以觀看,亦已使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是堪認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嫌,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檢察官蔡佩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洪卉玲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