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銓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將新竹縣○○鎮○○段○0○○地號土地及同段一0一三地號土地回復原狀至由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確認完成,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確定在案。嗣經同署以111年執緩字第192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緩刑之條件,竟置之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參照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立法理由,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再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7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將新竹縣○○鎮○○段○0○○地號土地及同段一0一三地號土地回復原狀至由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確認完成。該判決於111年3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等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緩
字第192號執行,並於111年5月27日以竹檢介執敬111執緩192字第1119019751號函通知受刑人應於112年3月27日前自行到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繳納或以郵寄方式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國庫支付10萬元,上開函文已合法送達至受刑人之住所並經本人當場簽收,惟受刑人均未繳交或支付上開款項,又同署另於112年3月30日以竹檢介執敬111執緩192字第1129012745號函再次通知受刑人於收受函文10日儘速繳納,並經合法送達,受刑人仍置之不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另受刑人曾於112年3月27日來電向同署書記官表示無法履行本案附條件緩刑之向公庫支付10萬元,惟其稱已將新竹縣○○鎮○○段○0○○地號土地及同段一0一三地號土地回復原狀,然經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5月8日至上開地點勘查後表示,目視現場廢棄物有減少情形,但仍有廢木屑及裝有廢木屑之太空包於現場建築物旁未清理,且有空太空包遭棄置於旁邊草叢中,故本案廢棄物尚未清理完成且至今未收到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及廢棄物妥善處理之相關文件,此有同署公務電話紀錄表、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9日環業字第1123401122號函暨所附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工作紀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見112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卷第45頁、第51至第54頁),顯示受刑人尚未將土地回復原狀。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開履行期間均無在監在押(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且受刑人除未向國庫支付10萬元外,亦未將新竹縣○○鎮○○段○0○○地號土地及同段一0一三地號土地回復原狀,且已逾履行期限,可見受刑人確無履行前揭緩刑負擔之誠意,足認受刑人無視國家給予自新之機會,有故意不履行上開負擔之情形。準此,受刑人無視本件確定判決所宣告緩刑條件,毫無履行之誠意,足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已無履行上開判決宣告緩刑所附負擔之意,足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聲請人因此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