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聖賢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更正為「111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更正為「110/12/13、111/01/12、111/01/22」),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李聖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均為竊盜罪、行為期間為民國110年9月29日至111年1月15日之間、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個人之財產法益、行為態樣相同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4罪)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10/09/29110/11/28110/11/03、28、110/12/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8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1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16號111年度簡字第45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23號等判決日期111/03/31111/03/07111/05/3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16號111年度簡字第45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23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05/13111/06/03111/07/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20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35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3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4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10/11/12、110/12/23、111/01/03110/11/19110/12/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0號等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0號等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23號等111年度審簡字第1023號等111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判決日期111/05/31111/05/31111/07/19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23號等111年度審簡字第1023號等111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07111/07/07111/08/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3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3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59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共3次,經原判決合併應執行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12/13、111/01/12、111/01/22110/12/11110/12/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72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3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8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115號111年度簡字第2979號111年度簡字第3706號判決日期111/08/12111/08/05111/10/3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115號111年度簡字第2979號111年度簡字第37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27111/09/09111/1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2號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1/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336號判決日期112/01/0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3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