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勁緯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7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勁緯 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菸菸彈壹箱(貳拾捌盒,每盒參顆,共捌拾肆顆)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18時20日前之某日」更正為「於109年12月27日前某日」。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9行「訂購含有尼古丁成分之菸彈1箱(28
盒,每盒3顆,共84顆)」補充為「訂購含有尼古丁成分之 思博瑞 SPRINGTIME3%(草莓奶冰)電子菸菸彈1箱(28盒,每盒3顆,共84顆)」。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9-10行「並由並委由」更正並補充為「於109年12月27日輸入臺灣,並委由」。
㈣證據補充「證人即 佳羿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佳羿公
司)負責人 孫裕翔 於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88號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佳羿公司理貨員 王得亘 之訪談筆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安檢查獲案件移辦單、佳羿空運派件明細、佳羿公司與集運商對話紀錄」。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江勁緯正值壯年,本應注意所輸入之電子菸菸彈含禁藥尼古丁成分,竟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之,損及主管機關對藥品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並審酌其輸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菸彈數量為84顆,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其智識程度、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思博瑞SPRINGTIME3%(草莓奶冰)電子菸菸彈1箱(28盒,每盒3顆,共84顆),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且尚未經主管機關沒入銷燬,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可查,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磬部分,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7585號被告 江勁偉 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勁偉本應注意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菸彈前應先確認其輸入品項不含藥品成品,如含有藥品成分,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服部)核准,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即為所稱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仍疏未注意,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18時20日前之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住處,透過其手機上網登錄蝦皮購物網站,訂購含有尼古丁成分之菸彈1箱(28盒,每盒3顆,共84顆)。江勁偉下訂後由不詳之人寄出上述商品,並由並委由不知情之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快遞人員,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分別以 吳柄騰 (違反藥事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無罪確定)名義為納稅義務人,以「Sleevelessshirt」進口貨物一批(報單號碼分別為:CX/09/680/8T955;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號)。嗣臺北關人員於109年12月28日查驗後發覺有異,並將之送往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檢驗含「Nicotine」藥品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勁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福部食藥署110年2月4日FDA研字第1100001086號函及貨物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檢察官周彥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