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3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楊卓勲 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仟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2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38萬6,000元,約定同年8月17日清償並簽發本票乙紙。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積欠31萬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微笑花兒國際有限公司雖具狀陳稱:其於105年10月14日已完成匯款,並提出匯款申請書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又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不因事後補繳部分積欠之款項而異,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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