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吳靜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方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萬8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62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