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祺 代理人 林美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張禮胤 │104年8月22日│未載│1,370,000元│CH4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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