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 徐桂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林淑卿 、 蘇逸洪 、林海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6號聲請訴訟救助既經裁定駁回,自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末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中被告之一為「華視記者」,是否即訴之聲明中所載之「 馬慧娟 」,如是,請予補更;如非,因該被告未能特定,亦即未詳述該名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於前開期間併進狀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