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李嘉賜 被告 郭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0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