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洪金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俊裕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