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閎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閎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