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原告創力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傑騰 間請求返還工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萬8,
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