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勝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被上訴人呈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瑞呈 訴訟代理人 謝尹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被上訴人(即第一審之原告)部分:㈠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9年間起陸續出售刀具
予上訴人,雙方交易往來已一年餘。約定付款方式為被上訴人每月結算自前月26日起至該月25日止上訴人買受貨物之款項,於每月26日開立統一發票向上訴人請款。被上訴人結算99年12月至100年2月間,出售予上訴人貨物後,分別於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26日開立金額新臺幣(下同)185,687元、24,100元之統一發票交予上訴人後,上訴人則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予被上訴人。詎被上訴人屆期向上訴人為付款提示,竟未獲付款,且上訴人亦未支付100年2月份之貨款24,100元。為此,爰依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9,787元,及自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㈡於本院聲明:1.上訴駁回;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陳述:引用原審記載之事實、理由。
二、上訴人(即第一審之被告)部分:㈠於原審抗辯:上訴人雖簽發系爭支票予被上訴人以支付貨
款,但被上訴人交付之刀具、貨品具有瑕疵,業經上訴人以書面解除契約,自無給付貨款之義務等語置辯,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㈡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僅上訴聲明請求:1.原判決廢棄。2.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復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亦分別設有規定。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刀具,經其結算99年12月至100年2月間出售予上訴人貨物後,分別於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26日開立金額185,687元、24,100元之統一發票予上訴人,上訴人則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2紙交付予被上訴人;嗣後被上訴人屆期向上訴人為付款提示,竟未獲付款;且上訴人迄今仍未支付100年2月份貨款24,1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影本等件為憑,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於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貨品具有瑕疵一情置辯,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上訴人始終未能就其所辯舉證以實其說,是以上訴人所辯,洵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85,687元(計算式:100000+85687=185687);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24,100元;暨均自10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據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給付209,787元(計算式:185687+24100=209787),及自10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其認事用法均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為對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付款人│├──┼─────┼──────┼─────────┼──────┤│1│UE0000000│100年5月15日│10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2│UE0000000│100年6月15日│85,687元│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